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1人 111/04/01 提案版本
第三十八條
同一組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並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之。
同一組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並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之。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新臺幣一億元之和。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新臺幣一億元之和。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
第二項所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
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提名,比照項所定同一組候選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立法說明
一、近年公職選舉政黨內部提名階段中,即傳出有意參選之候選人,為競爭黨內初選花費之經費高達數千萬、甚至有傳聞上億元,然而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針對選舉經費之上限僅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最高金額限制,惟其規定僅限於總統副總統選舉並未涵括政黨內部初選。

二、增訂第五項,將政黨內初選之競選活動經費比照現行規定總統、副總統同一組候選人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第九十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準用前項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黨內初選中,常看到政黨中意圖使人不當選的案例常常發生,尤其新媒體、假新聞或訊息越來越普及,有心人士可能透過不正義的手段,出線成為候選人,參選正當性受到質疑,同時,假消息與假新聞的源頭,就來自於初選時的大量經費,利用大量經費製造出的假新聞及假消息,謀求初選過關後的政治利益,如此形成一個選舉上的惡性循環,現行法律的不足實有加強規範之必要。

二、增訂第二項,將政黨內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提名作業期間,納入意圖使人不當選之範疇,以避免民主選舉制度遭受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