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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婉汝等19人 111/04/08 提案版本
第五十七條
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失能給付者,應由保險人逕予退保。
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失能給付者,應由保險人逕予退保。

前項失能給付核付前,保險人應就被保險人請領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失能給付再次確認。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二項。

二、現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發生失能事故時,得申請一次請領失能給付,但其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失能給付。鑒於實務上被保險人請領失能給付時,需先於申請書上勾選請領方式,然被保險人雖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尚需經保險人評估認定,其核定結果與醫療院所診斷或被保險人認知不同,影響被保險人選擇權之行使。

例如,被保險人認為尚有工作能力,於申請書上勾選一次請領失能給付,嗣保險人認定其為無終身工作能力者,此時其另符合請領年金給付之條件,惟保險人仍以其原選擇請領方式為給付,未考量核定結果恐與被保險人原期待不符。為杜爭議,被保險人經保險人審認為終身無工作能力,核付失能給付前者,保險人應就被保險人原選擇請領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失能給付再次確認其是否變更請領方式,以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