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美玲等16人 111/04/01 提案版本
第十六條之一
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一年後始可舉行投票。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辦理之公民投票,不受前項之限制。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民眾有充分的時間交換意見、審慎思考公民投票案之內容,以落實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增訂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一年後始可舉行投票。

三、考量行政院依本法第十四條提出之公民投票案須經立法院議決通過始可辦理、立法院依本法第十五條提出之公民投票案須經立法院院會議決通過始可辦理,通過者皆有一定數量之民意代表支持辦理,爰規定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辦理之公民投票,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四、考量總統依本法第十六條提出之公民投票案攸關主權與國家安全,有其急迫性,爰規定依本法第十六條辦理之公民投票,不受第一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