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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公然侮辱罪之規範意旨,在於管制對於他人之意見表達,以維護被害人名譽;惟侮辱若非以強暴為之,充其量僅屬行為人主觀意見之表達,雖足以造成他人之不快,是否足以毀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已屬有疑;而「侮辱」之要件,涉及實際案例之整體情況,並應斟酌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行為地的方言或用詞習慣等,難以一概而論,亦難臻具體明確,而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虞;並考量被害人人格之維護及行為人責任之追究,得依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滿足,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以刑罰相繩,亦顯非妥適,爰刪除第一項。
二、第二項移列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移列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百十二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本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死者罪,其保護法益為死者或遺族之名譽,惟其是否確得保護名譽法益、是否具體明確,以及是否必要以刑罰規制,均有疑義;且本法第三百零九條之公然侮辱罪既已刪除,本罪自宜一併配合刪除,爰刪除第一項,並將第二項移列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