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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情節重大者,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其情節重大者,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鑒於近年因過失導致重大傷亡事故頻傳,如107年普悠瑪翻覆事故、109年錢櫃大火、110年太魯閣號出軌等事故,皆造成多人傷亡,卻僅適用於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論處,最重僅能處五年有期徒刑,並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二、綜上所述,本案增訂條文第二項,犯前項之罪,其情節重大者,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俾使法官得依情節程度量處適當之刑。
二、綜上所述,本案增訂條文第二項,犯前項之罪,其情節重大者,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俾使法官得依情節程度量處適當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