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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1人 111/03/25 提案版本
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

第一項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準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後分娩。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後早產。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三個月生育給付。

第一項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準比例增給。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分娩或早產者,其請領生育給付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參酌第四會期通過的農保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修法方向,爰刪除給付請領所需之保險年資限制。

二、考量我國各類社會保險的生育補助額已逾8年未有調整,按目前我國民生發展情形與物價漲幅現況,目前各類生育補助總額恐連坐月子的花銷都無法完全負擔,更何況是其他育兒的花銷。為減緩我國目前面臨之少子女化危機,我國應加大生育補助力度,爰於第二項增加額外一個月的生育補助,藉以增加年輕夫妻的生育誘因及減少養育兒女之負擔。

三、為精準補助及鼓勵生育,爰增訂第四項排除補助修正前已分娩或早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