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馬文君等16人 111/03/25 提案版本
第一百零七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停辦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未經許可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業務,經當地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命其限期改善,限期改善期間有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公布其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並得命其停辦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或廢止其設立許可;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停辦並公布其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未經許可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業務,經當地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命其限期改善,限期改善期間有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一、鑒於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七條的針對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處罰,均僅課予罰鍰,且於情節嚴重時,始由主管機關裁量是否命其停辦並公布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未對虐兒課予較重處罰,顯然不利於兒少照顧保護。

二、爰提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針對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款之行為加重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命其停辦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或廢止其設立許可,並公布其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以提高兒少福利機構管理者之管理義務,同時藉由公開相關資訊使家長得以判斷並選擇優良機構,以落實保障兒少福利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