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6人 111/03/18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分娩或早產者,其請領生育給付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參酌110年12月7日修正通過的農保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修法方向,爰刪除給付請領所需之保險年資限制。

二、為精準補助及鼓勵生育,爰增訂第三項排除補助修正前已分娩或早產者。
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九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立法說明
考量我國各類社會保險的生育補助額已逾8年未有調整,按目前我國民生發展情形與物價漲幅現況,目前各類生育補助總額恐連坐月子的花銷都無法完全負擔,更何況是其他育兒的花銷。為減緩我國目前面臨之少子女化危機,我國應加大生育補助力度,爰增加額外一個月的生育補助,藉以增加年輕夫妻的生育誘因及減少養育兒女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