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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三條之一
三人以上互相鬥毆致生傷害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三人以上之鬥毆,在場助勢之行為,極易因群眾而擴大鬥毆之規模,造成對生命、身體更大之危害,而現今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社群媒體等傳播工具發達,常見鬥毆之現場,快速、輕易地聚集多數人到場助長聲勢之情形,除使生命、身體法益受嚴重侵害之危險外,更間接影響整體社會秩序。
三、查本法第二百八十三條僅就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加以處罰,惟本法傷害罪包含普通傷害及重傷害罪,且實務上三人以上之鬥毆事件,發生死亡或重傷的案件不多,大部分均為普通傷害之態樣,且鬥毆之犯罪行為,常因無法證明何人下手,衍生三人以上鬥毆致他人普通傷害的情形下,無法對在場助勢、下手之人,加以處罰,顯見現行規定不足。為有效遏止聚眾鬥毆在場助勢之行為,並參考日本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現場助勢罪之體例,及避免具體危險犯或抽象危險犯之爭,爰增訂本條。
二、考量三人以上之鬥毆,在場助勢之行為,極易因群眾而擴大鬥毆之規模,造成對生命、身體更大之危害,而現今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社群媒體等傳播工具發達,常見鬥毆之現場,快速、輕易地聚集多數人到場助長聲勢之情形,除使生命、身體法益受嚴重侵害之危險外,更間接影響整體社會秩序。
三、查本法第二百八十三條僅就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加以處罰,惟本法傷害罪包含普通傷害及重傷害罪,且實務上三人以上之鬥毆事件,發生死亡或重傷的案件不多,大部分均為普通傷害之態樣,且鬥毆之犯罪行為,常因無法證明何人下手,衍生三人以上鬥毆致他人普通傷害的情形下,無法對在場助勢、下手之人,加以處罰,顯見現行規定不足。為有效遏止聚眾鬥毆在場助勢之行為,並參考日本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現場助勢罪之體例,及避免具體危險犯或抽象危險犯之爭,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