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五十三條
放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自己之森林,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自己之森林,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放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自己之森林,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罪,其燒燬之森林於下列區域之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保安林、自然保護區。
二、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三、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
四、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
五、自然保留區。
犯本條之罪,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犯罪行為人回復原狀,屆期不履行或履行未完成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並命犯罪行為人繳納代履行之費用。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
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自己之森林,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罪,其燒燬之森林於下列區域之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保安林、自然保護區。
二、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三、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
四、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
五、自然保留區。
犯本條之罪,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犯罪行為人回復原狀,屆期不履行或履行未完成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並命犯罪行為人繳納代履行之費用。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
立法說明
一、我國於一百十年遭逢五十六年來大旱,森林火災高於歷年平均二至三倍,對於生態環境造成重大損害。分析歷年我國山林野火成因,大多為人為因素造成,其中以農墾引火、山區活動引火及燃燒垃圾為主要肇因。檢視目前森林法對於放火、失火燒燬森林之處罰,雖可處以徒刑、拘役或科罰金,惟參考近年法院判決,對於失火燒燬他人森林,多處以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得易科罰金,相對於被燒燬森林之環境生態價值及投入之救災費用,顯失衡平,爰修正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二、為加強保護森林生態及國土安全,若燒燬之森林於本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依法劃定之保護(留)區及重點保護地區,其惡性更為重大,且家具損害程度,爰規範加重刑罰之規定,爰增訂第六項。
三、鑒於人為所致之森林火災對於生態環境造成重大損害,除依刑罰規定加以處罰外,並參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國家公園法第二十七條,課以行為人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義務,爰增訂第七項、第八項。
二、為加強保護森林生態及國土安全,若燒燬之森林於本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依法劃定之保護(留)區及重點保護地區,其惡性更為重大,且家具損害程度,爰規範加重刑罰之規定,爰增訂第六項。
三、鑒於人為所致之森林火災對於生態環境造成重大損害,除依刑罰規定加以處罰外,並參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國家公園法第二十七條,課以行為人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義務,爰增訂第七項、第八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