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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地方民意代表每月得支給之研究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直轄市議會議長:參照直轄市長月俸及公費。
二、直轄市議會副議長:參照直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三、直轄市議會議員:參照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四、縣(市)議會議長:參照縣(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五、縣(市)議會副議長:參照副縣(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六、縣(市)議會議員:參照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簡任第十一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
七、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參照鄉(鎮、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八、鄉(鎮、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參照縣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九、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參照鄉(鎮、市)公所單位主管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
前項所稱專業加給,係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一、直轄市議會議長:參照直轄市長月俸及公費。
二、直轄市議會副議長:參照直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三、直轄市議會議員:參照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四、縣(市)議會議長:參照縣(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五、縣(市)議會副議長:參照副縣(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六、縣(市)議會議員:參照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簡任第十一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
七、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參照鄉(鎮、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八、鄉(鎮、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參照縣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九、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參照鄉(鎮、市)公所單位主管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
前項所稱專業加給,係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地方民意代表每月得支給之研究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直轄市議會議長:參照直轄市長月俸及公費。
二、直轄市議會副議長:參照直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三、直轄市議會議員:參照直轄市政府秘書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四、縣(市)議會議長:參照縣(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五、縣(市)議會副議長:參照副縣(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六、縣(市)議會議員:參照縣(市)政府秘書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七、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參照鄉(鎮、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八、鄉(鎮、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參照縣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九、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參照鄉(鎮、市)公所單位主管薦任第八職等本俸最高級、專業加給及主管加給。
前項所稱專業加給,係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一、直轄市議會議長:參照直轄市長月俸及公費。
二、直轄市議會副議長:參照直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三、直轄市議會議員:參照直轄市政府秘書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四、縣(市)議會議長:參照縣(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五、縣(市)議會副議長:參照副縣(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六、縣(市)議會議員:參照縣(市)政府秘書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七、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參照鄉(鎮、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八、鄉(鎮、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參照縣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九、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參照鄉(鎮、市)公所單位主管薦任第八職等本俸最高級、專業加給及主管加給。
前項所稱專業加給,係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九款。
二、現行條文規定,對於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每月得支給之研究費計算方式,直轄市議會議員係參照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縣(市)議會議員係參照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簡任第十一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則係參照鄉(鎮、市)公所單位主管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與直轄市、縣(市)正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得分別參照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地方首長之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支給研究費相較,其計算方式嚴重違反衡平原則。
三、爰提案提高地方民意代表每月得支給之研究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直轄市議會議員:參照直轄市政府秘書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縣(市)議會議員:參照縣(市)政府秘書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以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參照鄉(鎮、市)公所單位主管薦任第八職等本俸最高級、專業加給及主管加給。
二、現行條文規定,對於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每月得支給之研究費計算方式,直轄市議會議員係參照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縣(市)議會議員係參照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簡任第十一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則係參照鄉(鎮、市)公所單位主管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與直轄市、縣(市)正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得分別參照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地方首長之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支給研究費相較,其計算方式嚴重違反衡平原則。
三、爰提案提高地方民意代表每月得支給之研究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直轄市議會議員:參照直轄市政府秘書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縣(市)議會議員:參照縣(市)政府秘書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以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參照鄉(鎮、市)公所單位主管薦任第八職等本俸最高級、專業加給及主管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