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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鄭麗文等16人 111/03/18 提案版本
第八十三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級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

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級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供給含有乙型受體素的相關肉品或其加工製品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四、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五、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六、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七、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八、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九、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十、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一、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

十二、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立法說明
考量政府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之政策,恐將造成兒童及少年高度暴露於瘦肉精之風險當中,對其健康威脅甚鉅,爰修正第三款之規定,明定相關場所亦不得提供含乙型受體素之餐飲,以維護我國兒童及少年之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