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八十三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級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
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
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級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供給含有乙型受體素的相關肉品或其加工製品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四、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五、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六、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七、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八、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九、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十、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一、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
十二、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供給含有乙型受體素的相關肉品或其加工製品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四、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五、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六、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七、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八、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九、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十、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一、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
十二、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立法說明
考量政府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之政策,恐將造成兒童及少年高度暴露於瘦肉精之風險當中,對其健康威脅甚鉅,爰修正第三款之規定,明定相關場所亦不得提供含乙型受體素之餐飲,以維護我國兒童及少年之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