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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前項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向勞動部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前項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勞動部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勞動部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
二、政府於2014年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制升格為勞動部,現行法規應遵行比照升格後之名稱。
二、政府於2014年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制升格為勞動部,現行法規應遵行比照升格後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