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七條之一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
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
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並經各該直轄市、縣(市)人民,以公民複決方式同意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
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
第一項之公民複決之方式與程序,準用公民投票法之相關規定。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
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
第一項之公民複決之方式與程序,準用公民投票法之相關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一項規定,由內政部主導之改制計畫僅需徵詢相關地方政府意見後即報請行政院核定,惟因缺乏地方民意參與機制,恐造成內政部片面決策之不合理情形。為尊重地方自治,避免中央剝奪地方參與改制計畫之權利,爰明定內政部擬訂改制計畫,應徵詢地方政府意見,並經各該地方人民,以公民複決方式同意後,始得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以彰顯地方自治之精神。
二、地方議會雖為地方最高民意機關,然,縣市升格影響地方議員權利甚鉅,故相關民意之表彰,地方議會應予以迴避。應以公民複決方式較為符合民主原則。
三、相關公民複決機制,準用公民投票法之相關規定。
二、地方議會雖為地方最高民意機關,然,縣市升格影響地方議員權利甚鉅,故相關民意之表彰,地方議會應予以迴避。應以公民複決方式較為符合民主原則。
三、相關公民複決機制,準用公民投票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