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曾銘宗等17人 111/03/04 提案版本
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及其後政府撥補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前項政府撥補之金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補之,每年撥補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八百億元。
立法說明
鑒於勞工保險制度攸關全台千萬勞工權益,惟自106年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之保費已連續5年收支失衡,其中109年度收支逆差高達486.93億元,經勞保局110年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報告指出,勞保基金潛藏負債高達10.29兆元,預估於117年破產,致千萬勞工生活頓失保障,令青年族群對勞保喪失信心,危及社會安定,爰考量我國110年度稅收超徵4,327億元、勞工保險財務失衡之嚴重性及政府資源分配狀況,將政府撥補之金額納入第一項第一款勞工保險基金來源,並就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另增訂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撥補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800億元,俾期勞保基金永續經營,以維廣大勞工權益。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勞工保險之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立法說明
勞工保險為確定給付制之強制性社會保險,開辦迄今涵蓋全國1,074萬人,為建構永續穩定之勞保年金制度,俾免影響廣大勞工族群權益暨其對政府之信賴,爰參考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明定勞工保險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