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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鄭正鈐等25人 111/02/25 提案版本
第七條之一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

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並徵得相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

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

二、鑒於本項所定縣市合併或改制攸關國土規劃與國家整體區域發展,亦影響原有住民權益及義務之變動,內政部應徵得相關地方行政機關與各該立法機關之同意,避免剝奪地方自治團體參與權力,侵害其自主權,違反憲法保障地方自治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