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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以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辦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資料登錄。
二、兒童及少年安全教育教材之建立、審核及推廣。
三、兒童及少年遊戲與遊樂設施、玩具、用品、交通載具等標準、檢查及管理。
四、其他防制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前項會議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一、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資料登錄。
二、兒童及少年安全教育教材之建立、審核及推廣。
三、兒童及少年遊戲與遊樂設施、玩具、用品、交通載具等標準、檢查及管理。
四、其他防制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前項會議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以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辦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資料登錄。
二、兒童及少年安全教育教材之建立、審核及推廣。
三、兒童及少年遊戲與遊樂設施、玩具、用品、交通載具等標準、檢查及管理。
四、其他防制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前項會議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第一項第二款安全教育教材之建立、審核與推廣事項,辦理並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辦理安全教育。
前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兒童及少年安全教育之辦理及督導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資料登錄。
二、兒童及少年安全教育教材之建立、審核及推廣。
三、兒童及少年遊戲與遊樂設施、玩具、用品、交通載具等標準、檢查及管理。
四、其他防制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前項會議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第一項第二款安全教育教材之建立、審核與推廣事項,辦理並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辦理安全教育。
前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兒童及少年安全教育之辦理及督導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保障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兼具不同性別之觀點,故其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應有性別之比例規範,爰修訂第二項。
二、參酌本法第三十四條推動勞動教育之作法,授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安全教育辦理及督導辦法,配合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辦理並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辦理安全教育,爰新增第三項及第四項。
二、參酌本法第三十四條推動勞動教育之作法,授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安全教育辦理及督導辦法,配合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辦理並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辦理安全教育,爰新增第三項及第四項。
第二十八條之一
為增加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知識,保障其人身安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每學期應實施至少二小時交通安全課程,或其他參與、體驗、實踐活動等措施。
前項交通安全課程之教材研訂、師資培訓、督考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為落實第一項之目的,必要時,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成立、補助、獎勵法人及民間團體推廣或執行交通安全教育課程。
前項交通安全課程之教材研訂、師資培訓、督考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為落實第一項之目的,必要時,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成立、補助、獎勵法人及民間團體推廣或執行交通安全教育課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近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均接近三千人,有近四十萬人之受傷,且有逐年增長情況,相關統計更顯示高達五千億之社會經濟損失,顯見交通事故對國人危害甚鉅,其中近十(99-108)年17歲以下因運輸事故死亡者持續居高不下,占該年齡層所有非自然死亡結構比約3至4成;占所有事故傷害死亡結構比一半以上,說明交通安全事故嚴重衝擊未成年人口之安全。是故應完善交通安全之教育措施,參酌環境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家庭教育法等措施,應明文規範相關教育理念與教學時數,於高級中等以下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至少每學期二小時交通安全相關措施,爰新增第一項、第二項。
三、參酌國際交通安全推動經驗,政府應積極成立、補助或獎勵民間團體或法人,厚植交通安全教育社會資源之發展與落實,爰新增第三項。
二、我國近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均接近三千人,有近四十萬人之受傷,且有逐年增長情況,相關統計更顯示高達五千億之社會經濟損失,顯見交通事故對國人危害甚鉅,其中近十(99-108)年17歲以下因運輸事故死亡者持續居高不下,占該年齡層所有非自然死亡結構比約3至4成;占所有事故傷害死亡結構比一半以上,說明交通安全事故嚴重衝擊未成年人口之安全。是故應完善交通安全之教育措施,參酌環境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家庭教育法等措施,應明文規範相關教育理念與教學時數,於高級中等以下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至少每學期二小時交通安全相關措施,爰新增第一項、第二項。
三、參酌國際交通安全推動經驗,政府應積極成立、補助或獎勵民間團體或法人,厚植交通安全教育社會資源之發展與落實,爰新增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