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游毓蘭等20人 110/12/24 提案版本
第二百七十七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結夥三人以上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為嚇阻結夥施暴之不良行徑,故應對結夥三人以上犯傷害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為遏止,爰新增第三項。
第二百七十八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結夥三人以上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為嚇阻結夥施暴且有重大傷害之不良行徑者,故應對結夥三人以上犯重傷害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為遏止,爰新增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