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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立法說明
一、為因應保險數位化發展,應提供被保險人除書面方式之外,得以其他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行使由第三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同意權及撤銷權,爰修正第一項文字,增訂「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使保險業未來之運作模式能更具彈性,。
二、第二項亦配合修正,除了以書面通知外,增訂「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
二、第二項亦配合修正,除了以書面通知外,增訂「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
第一百零六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承認者,不生效力。
立法說明
配合第一百零五條條文之修正,提供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除以書面方式之外,得以其他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承認,爰增訂「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