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許智傑等24人 110/12/24 提案版本
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六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二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低於新臺幣八萬元;其中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數額三分之一。
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應按月將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領用助理姓名及分別支領之數額報議會備查。
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之雇主提繳部分等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立法說明
一、因應當前政治服務工作型態多元,修正第一項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之限制,僅規定人數下限,提供議員聘用公費助理之彈性。

二、查本條例自立法以來,迄今未調整過公費助理補助費總額,致使議員受限於公費助理補助費總額,無法提供資深、專業之公費助理薪資成長空間,縱有地方議會願意編列較高之預算支應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亦受限於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條文,實不利於地方民意代表廣納各方人才,亦無法留任資深專業政治幕僚,長此以往,將對地方民意代表問政品質產生負面影響。爰此,修正本條第二項前段條文,刪除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上限之限制,以利地方議會自行編列較高之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用。

三、修正本條第二項後段條文,為因應政治服務工作型態之改變,增列開放議員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惟其支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三分之一之規定。

四、增列本條第三項,為防止公費助理補助費用遭不當挪用,應建立監督機制,明訂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應按月將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支用助理姓名與分別支領之金額,按月報請議會備查。

五、原第二項後段之規定移至第四項,並增訂公費助理依勞動基準法衍生之相關費用,係包含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提繳部分,應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以資明確。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及春節慰勞金,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立法說明
一、依據本條文第一項規定: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月編列四萬五千元,惟本條例自民國89年制定後,已逾21年未調整事務補助費,若依物價指數逐年波動漲幅,村、里長因公支出早已入不敷出、捉襟見肘,爰此修正本條第一項,將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調整為五萬元。

二、依本條例第5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係有編列春節慰問金,然村(里)長工作性質與地方民意代表相同,於基層第一線協助政府政令宣導,並協助處理地方事務,於疫情期間亦扮演防疫宣導與關懷居家隔離者之重要角色,由此可知村(里)長工作之繁雜,爰此參照本條例第五條關於民意代表之相關規定,修正本條第二項,增列春節慰勞金。
第八條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

前項所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立法說明
增訂本條第二項規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應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每四年定期調整,惟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則不予調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