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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之一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應設立國家安全專業法庭,由具有國家安全相關專業知識之法官辦理。
辦理前項案件之法官,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之國家安全相關專業訓練或在職研習,訓練時數、專業認證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辦理前項案件之法官,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之國家安全相關專業訓練或在職研習,訓練時數、專業認證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近年許多違反國家安全案件,法院對相關犯罪者屢屢輕判,針對高檢署統計2015至2020年8月判決資料顯示,判決確定的141人中,有罪者137人,判刑6個月以上者僅19人,餘均為6個月以下或拘役,可易科罰金,種種判例讓共諜有恃無恐,對國家安全之維護相當不利,對於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之國安案件,應由具國安專業知識之法官於國家安全專業法庭中審理,使危害國家安全之人受到應有制裁,以維護國家安全不受侵害。
三、前述法官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之國家安全相關專業訓練或在職研習,並授權司法院訂定訓練時數、專業認證等相關辦法。
二、近年許多違反國家安全案件,法院對相關犯罪者屢屢輕判,針對高檢署統計2015至2020年8月判決資料顯示,判決確定的141人中,有罪者137人,判刑6個月以上者僅19人,餘均為6個月以下或拘役,可易科罰金,種種判例讓共諜有恃無恐,對國家安全之維護相當不利,對於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之國安案件,應由具國安專業知識之法官於國家安全專業法庭中審理,使危害國家安全之人受到應有制裁,以維護國家安全不受侵害。
三、前述法官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之國家安全相關專業訓練或在職研習,並授權司法院訂定訓練時數、專業認證等相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