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美玲等16人 110/12/17 提案版本
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
結夥三人以上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全國各地街頭暴力治安事件頻傳,街頭球棒隊聚眾滋事時有所聞,其中「強凌弱」、「眾暴寡」之暴力行徑更另民眾感到惶恐不安,實應加重罰責以嚇阻犯罪,惟現行刑法傷害罪之規定並無特別針對多人聚眾傷害加重處罰,爰增訂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結夥三人以上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