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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瑞等16人 110/12/24 提案版本
第九十七條
有關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之建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並應落實建構兩性平權環境之政策。
有關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之建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並應落實建構兩性平權及無障礙環境之政策。
立法說明
一、身心障礙者長期以來因為沒有無障礙的環境,在生活上遭遇許多不便,甚至失去參與社會、貢獻能力的機會,在各方面都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落實無障礙環境理念有助於身心障礙者獨立生活、參與社會,促進其實質平等。無論我國「憲法增修條文」抑或103年12月3日已正式國內法化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均要求國家應建構無障礙環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亦明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二、我推廣無障礙環境已逾30年,但身心障礙者因為環境欠缺無障礙設施,而無法參與社會的情況仍屢見不鮮。例如外出吃飯、看電影、到診所看醫生、廟宇參拜、旅館住宿甚至無障礙廁所等,至今仍然是障礙重重。

三、綜上,為符合憲法要求國家建構無障礙環境之本旨,履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課予義務,並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範一致,爰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依該條授權訂立之建築技術規則,應全面落實建構無障礙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