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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江啟臣等22人 110/12/10 提案版本
第三十五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或使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強暴、脅迫或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或使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

二、為確保人民於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時,享有充分且正確之資訊,並據以決定其行使公民投票之相關權利,避免因謠言及不實訊息影響公民投票結果之公正性,使投票結果得以充分呈現人民對國家政策之意見,落實憲法保障之直接民權,爰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規定,增訂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影響他人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行為之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