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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24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10/12/16 經濟、財政兩委員會
行政院
110/12/03
第十條 之一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
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
第一項所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指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運用於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有關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前六項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
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
第一項所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指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運用於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有關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前六項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十條之一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
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前五項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
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前五項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虛擬實境、擴增實境、混合實境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
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
第一項所謂虛擬實境、擴增實境、混合實境產品或服務之定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前六項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虛擬實境、擴增實境、混合實境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
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
第一項所謂虛擬實境、擴增實境、混合實境產品或服務之定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前六項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虛擬實境、擴增實境、混合實境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加速產業完成智慧升級轉型,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5th generation mobile networks;5G)系統投資抵減延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另外鑑於元宇宙未來將透過體感科技、互動科技、空間定位、觸覺模擬、情境感測等技術,整合目前AR(擴增實境)、VR(虛擬實境)、MR(混合實境)等創新應用,進一步導入教育、醫療、穿戴式裝置、遊樂園、百貨公司、博物館等領域。臺灣擁有良好的ICT製造與研發優勢,包括近年來最火紅的虛擬實境(VR)、擴增實境(AR)、混合實境(MR)的應用,臺灣業者也正積極地投入。為促進產業創新,增訂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虛擬實境、擴增實境、混合實境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亦納入投資抵減範圍。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三、增訂第五項虛擬實境、擴增實境、混合實境產品或服務之定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簡單說明前述三項技術如下:
(一)VR(Virtual Reality,虛擬實境),是利用電腦模擬產生一個三維空間的虛擬世界,提供使用者關於視覺等感官的模擬,讓使用者感覺彷彿身歷其境,可以及時、沒有限制地觀察三維空間內的事物。使用者進行位置移動時,電腦可以立即進行複雜的運算,將精確的三維世界影像傳回產生臨場感。該技術整合了電腦圖形、電腦仿真、人工智慧、感應、顯示及網路並列處理等技術的最新發展成果,是一種由電腦技術輔助生成的高技術模擬系統。
(二)AR(Augmented Reality,擴增實境),是一種實時計算攝影機影像的位置及角度並加上相應圖像的技術,這種技術的目標是在螢幕上把虛擬世界套在現實世界並進行互動。這種技術大約於1990年被提出。
(三)MR(Mixed Reality,混合實境)指的是結合真實和虛擬世界創造了新的環境和可視化,物理實體和數位化對象共存並能實時相互作用,以用來模擬真實物體。混合了真實環境、增強現實、增強虛擬和虛擬現實技術。
四、現行第五項移列為第六項,內容未修正。
五、現行第六項移列為第七項,並納入虛擬實境、擴增實境、混合實境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相關事項,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以辦法定之,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三、增訂第五項虛擬實境、擴增實境、混合實境產品或服務之定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簡單說明前述三項技術如下:
(一)VR(Virtual Reality,虛擬實境),是利用電腦模擬產生一個三維空間的虛擬世界,提供使用者關於視覺等感官的模擬,讓使用者感覺彷彿身歷其境,可以及時、沒有限制地觀察三維空間內的事物。使用者進行位置移動時,電腦可以立即進行複雜的運算,將精確的三維世界影像傳回產生臨場感。該技術整合了電腦圖形、電腦仿真、人工智慧、感應、顯示及網路並列處理等技術的最新發展成果,是一種由電腦技術輔助生成的高技術模擬系統。
(二)AR(Augmented Reality,擴增實境),是一種實時計算攝影機影像的位置及角度並加上相應圖像的技術,這種技術的目標是在螢幕上把虛擬世界套在現實世界並進行互動。這種技術大約於1990年被提出。
(三)MR(Mixed Reality,混合實境)指的是結合真實和虛擬世界創造了新的環境和可視化,物理實體和數位化對象共存並能實時相互作用,以用來模擬真實物體。混合了真實環境、增強現實、增強虛擬和虛擬現實技術。
四、現行第五項移列為第六項,內容未修正。
五、現行第六項移列為第七項,並納入虛擬實境、擴增實境、混合實境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相關事項,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以辦法定之,另酌作文字修正。
(所有提案、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說明
所有提案及修正動議[委員曾銘宗等3人所提、委員邱議瑩等3人所提、委員鄭運鵬等3人所提及委員賴瑞隆(江永昌)等4人所提]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
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
第一項所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指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運用於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有關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前六項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
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
第一項所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指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運用於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有關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前六項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加速產業完成智慧升級轉型,現行條文原定位為短期經濟點火措施,智慧機械投資抵減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落日,第五代行動通訊(5th generation mobile networks ; 5G)系統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落日,然而後疫情時代加速改變產業營運模式,智慧應用之需求大增,產業智慧升級轉型仍為趨勢;另考量三大投資方案已引導廠商回流,廠商規劃後續三年擴廠投資智慧設備,亟需相關政策引導,爰有展延租稅優惠措施三年之必要;同時,政府仍持續規劃於一百十三年釋出第二階段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商用頻譜,國內產業近年除依市場需求發展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中、低頻段系統設備外,也開始對具前瞻、挑戰門檻之高頻毫米波頻段技術進行起步研發與商品化實證能力,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開放網路架構技術(O-RAN)尚處於技術發展階段,亦亟需政府實證場域與政策引導;另呼應「資安即國安」戰略,強調資通安全亦為臺灣產業發展必須把握之關鍵領域,應儘速完備國內產業資安聯防體系,以確保我國產業在國際供應鏈上取得客戶信賴,並能因應國際日益嚴重之資安攻擊與威脅,爰於第一項序文修正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之適用年限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明定適用期限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一同落日,以鼓勵產業加速或提前導入資安產品或服務,於短期內提升國家整體資安防護能力。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三、增訂第五項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定義,係包含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與網路安全維護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及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及跨終端、網路、雲端之資通安全技術服務,以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
四、現行第五項移列為第六項,內容未修正。
五、現行第六項移列為第七項,並納入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相關事項,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以辦法定之,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三、增訂第五項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定義,係包含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與網路安全維護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及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及跨終端、網路、雲端之資通安全技術服務,以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
四、現行第五項移列為第六項,內容未修正。
五、現行第六項移列為第七項,並納入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相關事項,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以辦法定之,另酌作文字修正。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
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前五項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
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前五項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自105年7月起,順應全球少量多樣的生產趨勢,及大數據即時分析的智慧製造發展趨勢,政府推動智慧機械產業推方案,並提供企業有關《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智慧機械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在案。
二、依據經濟部智慧機械辦公室統計資料顯示,自107年2月2日至109年7月31日間相關產業更新比率依然低落。以區域為例,除台中市佔31.2%、高雄市14.0%、桃園市11.8%、彰化縣11.5%外,其餘縣市都低於10%(例如:新北市8.1%、台南市7.2%、南投縣6.1%、苗栗縣5.2%、新竹縣2.6%、嘉義縣0.7%、雲林縣0.9%、新竹市0.6%、屏東縣0.6%、嘉義市0.5%)。又,如以產業別來看,則除「金屬製品製造業」占34.3%、塑膠製品製造業占15.7%、機械設備製造業占13.7%外,其他運輸工具零件製造業僅占6.1%,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占1.6%,而基本金屬製造業則只占1.1%而已。足見,我國智慧機產業尚未即時完成轉型,而有延長前開優惠期間之必要。
三、茲為確保我國產業升級以提升國際競爭力,爰提案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規定之必要。
二、依據經濟部智慧機械辦公室統計資料顯示,自107年2月2日至109年7月31日間相關產業更新比率依然低落。以區域為例,除台中市佔31.2%、高雄市14.0%、桃園市11.8%、彰化縣11.5%外,其餘縣市都低於10%(例如:新北市8.1%、台南市7.2%、南投縣6.1%、苗栗縣5.2%、新竹縣2.6%、嘉義縣0.7%、雲林縣0.9%、新竹市0.6%、屏東縣0.6%、嘉義市0.5%)。又,如以產業別來看,則除「金屬製品製造業」占34.3%、塑膠製品製造業占15.7%、機械設備製造業占13.7%外,其他運輸工具零件製造業僅占6.1%,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占1.6%,而基本金屬製造業則只占1.1%而已。足見,我國智慧機產業尚未即時完成轉型,而有延長前開優惠期間之必要。
三、茲為確保我國產業升級以提升國際競爭力,爰提案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規定之必要。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
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前五項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
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前五項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台灣產業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有關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之投資,即適用本條條文相關抵減稅額之規定,又一百零八年度之所得稅,於一百零九年申報,截至目前雖未完成核定,但從財政部賦稅署提供之申報資料,可知道台灣產業已於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之投資支出,雖預估實際抵減稅額約27.6億,但其相關投資金額總計約估高達778億元規模,顯見此產業創新策略奏效,吸引產業界在台灣投資產業技術升級,藉以讓台灣產業競爭力更具有國際競爭力。
二、為因應美中貿易戰持續不斷升溫、國際區域經濟組織重整、及武漢病毒疫情衝擊,國內產業亟需持續策略性升級,以增加台灣更強勁之國際競爭力,故提案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有關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5G)系統分別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止投資抵減之適用,將之繼續延長適用三年,將時程分別延長三年,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持續強化我國產業競爭力。
二、為因應美中貿易戰持續不斷升溫、國際區域經濟組織重整、及武漢病毒疫情衝擊,國內產業亟需持續策略性升級,以增加台灣更強勁之國際競爭力,故提案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有關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5G)系統分別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止投資抵減之適用,將之繼續延長適用三年,將時程分別延長三年,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持續強化我國產業競爭力。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量子科技之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
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
第一項所稱之量子科技,指以量子疊加、量子糾纏或量子穿隧現象所進行之運算及通訊及建置相關硬體所需零組件之製造。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前五項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
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
第一項所稱之量子科技,指以量子疊加、量子糾纏或量子穿隧現象所進行之運算及通訊及建置相關硬體所需零組件之製造。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前五項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技術皆為我國當前產業創新重要發展項目。量子科技則為近期國際亟受矚目之新興科技領域,可望在未來數年內發展至應用階段甚至形成產業鏈,故我國政府均應大力支持。然智慧機械面對美中貿易戰,又面臨台幣升值壓力,故未來發展遭受挑戰,本條透過投資抵減鼓勵智慧升級轉型之美意,在結構性困境上難以達成。第五代行動通訊亦為國際間積極重視之技術,然在基地台開通之關鍵時刻,遭遇武漢肺炎疫情,致使第五代行動通訊開展受限。故將其投資抵減期間予以延長。
二、量子科技,為國際間受矚目之新領域,在本條專指量子運算與量子通訊領域,其為亟具發展潛力之未來產業,台灣應積極引進資源、從事研發方能其在未來參與相關產業鏈。
三、量子疊加指:一個系統存在不同的量子態,這些所有態的疊加才能夠完整描述系統的狀況;量子糾纏指:粒子在兩個或多粒子所構成的系統裡,即使彼此間隔很大的距離仍存在互相影響的現象;量子穿隧現象指:如電子等微觀粒子能夠穿越一個位能比粒子能量還高之障壁之現象,以爬坡比喻,即登上坡度所需之力比爬坡之力還強,依照傳統物理理論不可能爬上去,但在量子物理中卻可能在微觀世界中爬上去。
四、本條所定之投資抵減規定原定有期限,對智慧機械之投資抵減原至一百十年,第五代行動通訊原至一百十一年,考量國際情勢與疫情在近年之劇烈變化,爰提案各延長五年,分別延長至一百十五年及一百十六年,並納入量子科技,投資抵減期間為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促進我國科技及產業之發展。
二、量子科技,為國際間受矚目之新領域,在本條專指量子運算與量子通訊領域,其為亟具發展潛力之未來產業,台灣應積極引進資源、從事研發方能其在未來參與相關產業鏈。
三、量子疊加指:一個系統存在不同的量子態,這些所有態的疊加才能夠完整描述系統的狀況;量子糾纏指:粒子在兩個或多粒子所構成的系統裡,即使彼此間隔很大的距離仍存在互相影響的現象;量子穿隧現象指:如電子等微觀粒子能夠穿越一個位能比粒子能量還高之障壁之現象,以爬坡比喻,即登上坡度所需之力比爬坡之力還強,依照傳統物理理論不可能爬上去,但在量子物理中卻可能在微觀世界中爬上去。
四、本條所定之投資抵減規定原定有期限,對智慧機械之投資抵減原至一百十年,第五代行動通訊原至一百十一年,考量國際情勢與疫情在近年之劇烈變化,爰提案各延長五年,分別延長至一百十五年及一百十六年,並納入量子科技,投資抵減期間為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促進我國科技及產業之發展。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或革新之智慧機械及其人才培育或教育訓練,或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
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前五項智慧機械及其及其人才培育或教育訓練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
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前五項智慧機械及其及其人才培育或教育訓練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
(一)延長企業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或革新之智慧機械及其人才培育或教育訓練之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期限至民國一百一十八年:
1.各國皆大力發展工業4.0,相較於歐、美以及鄰近的日本與韓國,台灣在工業4.0的發展上起步較晚,大型企業正在急起直追,中小型企業則還在摸索中,政府該如何聯合民間力量,協助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發展工業4.0製造模式,十分重要。尤其我國製造業正面臨市場型態改變以及資源有限與高齡化/少子化等內在問題,加速導入智慧機械於企業運用攸關我國產業於全球市場之競爭力,而現行法關於智慧機械之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期限為民國108年至110年僅三年,租稅優惠期間過短,獎勵成果難以顯現,無法達到加速智慧製造升級之目的,參酌歷史上工業革命(工業1.0~工業4.0)之各階段歷程約需10年以上,爰此將租稅優惠期程修正為自民國108年1月1日至118年12月31日。
2.智慧機械政策要能順利加速推動,除了硬體技術外,人才更是關鍵,政府自民國106年成立『智慧機械推動辦公室』以來,已偕同教育部辦理多個產學專班及培訓企業在職人員計畫,成果卓著,爰此增訂「智慧及其人才培育或教育訓練」等字,使人才培育和教育訓練支出亦可納入租稅優惠減抵範圍。
(二)延長企業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期限至民國一百十八年:
從工業4.0角度來看,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簡稱5G)之應用非常關鍵,能讓上、中、下游業者更有效率進行垂直整合,幫助各種智慧製造領域技術突破,甚至開創新的產業生態鏈。尤其是5G專網專頻能為工業4.0產業提供專網獨立運作,保障物聯網運用的可靠性,以及保護組織資料的功能。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劃,最快在今(110)年到明年之間釋出供5G專網(4.8~4.9GHz)使用專用的頻段執照,若是供公共服務網路用途設置,執照期限最長10年,供企業自用網路用途,最長為5年、期限屆滿可再申請換照。爰此,將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租稅優惠期程,由「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為「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修正第六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一)延長企業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或革新之智慧機械及其人才培育或教育訓練之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期限至民國一百一十八年:
1.各國皆大力發展工業4.0,相較於歐、美以及鄰近的日本與韓國,台灣在工業4.0的發展上起步較晚,大型企業正在急起直追,中小型企業則還在摸索中,政府該如何聯合民間力量,協助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發展工業4.0製造模式,十分重要。尤其我國製造業正面臨市場型態改變以及資源有限與高齡化/少子化等內在問題,加速導入智慧機械於企業運用攸關我國產業於全球市場之競爭力,而現行法關於智慧機械之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期限為民國108年至110年僅三年,租稅優惠期間過短,獎勵成果難以顯現,無法達到加速智慧製造升級之目的,參酌歷史上工業革命(工業1.0~工業4.0)之各階段歷程約需10年以上,爰此將租稅優惠期程修正為自民國108年1月1日至118年12月31日。
2.智慧機械政策要能順利加速推動,除了硬體技術外,人才更是關鍵,政府自民國106年成立『智慧機械推動辦公室』以來,已偕同教育部辦理多個產學專班及培訓企業在職人員計畫,成果卓著,爰此增訂「智慧及其人才培育或教育訓練」等字,使人才培育和教育訓練支出亦可納入租稅優惠減抵範圍。
(二)延長企業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期限至民國一百十八年:
從工業4.0角度來看,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簡稱5G)之應用非常關鍵,能讓上、中、下游業者更有效率進行垂直整合,幫助各種智慧製造領域技術突破,甚至開創新的產業生態鏈。尤其是5G專網專頻能為工業4.0產業提供專網獨立運作,保障物聯網運用的可靠性,以及保護組織資料的功能。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劃,最快在今(110)年到明年之間釋出供5G專網(4.8~4.9GHz)使用專用的頻段執照,若是供公共服務網路用途設置,執照期限最長10年,供企業自用網路用途,最長為5年、期限屆滿可再申請換照。爰此,將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租稅優惠期程,由「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為「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修正第六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人工智慧技術,投資於導入第五代及後續更先進之行動通訊系統、或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
第一項所稱人工智慧技術,指涵蓋晶片、終端硬體、雲端運算系統等硬體設施;類神經網路、專家系統、大數據趨勢預測分析、開發平台架構、深度學習/機器學習、語音/影像辨識等演算法技術,且應用領域包括金融科技、智慧製造、智慧醫療/健康、智慧交通等者。
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
第一項所稱的資通安全項目是,指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等部份機密,不可公開且不可篡改,必須作保密的管制以防止使用者有意或無意的讀取或更改,並確保其機密性、保護性和使用性,運用在使用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有關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前七項智慧機械、人工智慧技術、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技術服務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
第一項所稱人工智慧技術,指涵蓋晶片、終端硬體、雲端運算系統等硬體設施;類神經網路、專家系統、大數據趨勢預測分析、開發平台架構、深度學習/機器學習、語音/影像辨識等演算法技術,且應用領域包括金融科技、智慧製造、智慧醫療/健康、智慧交通等者。
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
第一項所稱的資通安全項目是,指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等部份機密,不可公開且不可篡改,必須作保密的管制以防止使用者有意或無意的讀取或更改,並確保其機密性、保護性和使用性,運用在使用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有關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前七項智慧機械、人工智慧技術、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技術服務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因應國際工業4.0趨勢、人工智慧商業化腳步,各先進大國已如火如荼推動國家級AI發展策略,如:美國今年簽署一項啟動「美國AI計劃」行政命令,要求聯邦機構將AI的研發投入列於優先地位,同時擴大使用有利於AI研發的政府數據權限;法國年度有10億歐元AI研發經費,其中約60%來自政府、40%來自企業與各產業;中國國務院更是發布「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宣示中國將在2030年成為全球AI發展核心區域,並預估到時中國AI相關產業將有高達1,500億美元的產值。
AI技術研發應用與競爭力水準迅速提升,乃當前經濟發展優勢國家面臨的重要課題,爰於第一項將人工智慧列入本條獎勵優惠對象,鼓勵產業投入相關研究。並參考科技部人工智慧推動策略,於第四項新增人工智慧定義。
資通安全之健全能加強企業營業秘密之保護,資安關鍵技術的研發需投入大量人力資源及時間,目前國內廠商規模小、資金不足,企業難以研發資安核心技術,以及提出資安防護方案,導致整體資安產業發展速度緩慢。國內相關產品資安較不成熟,要與國際大廠競爭相對困難。要如何協助廠商擬定國際資安輸出策略、協助新創業者進軍國際市場並擴大全球版圖,政府必須因應,於第七項新增資通安全定義。
二、鑒於先進行動通訊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目前雖以第五代行動通訊技術為各國競相研發之基準,但為因應未來更進步之技術如第六代行動通訊技術等,故修正第一項文字,將第五代及後續更先進之行動通訊系統納入本條獎勵投資之標的。
三、鑒於AI人工智慧、智慧製造與先進行動通訊之發展,為全球競相發展之重要基礎技術,對產業經濟、社會發展、人類生活產生極大影響。不但經濟型態與樣貌將產生持續重大改變,消費行為與商業模式也將被重新定義,其影響力將遠超過工業革命。相關技術發展將是維持我國產業發展動力、國際競爭力與確保未來綜合國力持續成長的重要因素。
爰此,相關產業投資正待政府給予長期且有效之獎勵措施,現行條文卻設有十億元額度之上限。鑒於相關技術之研發與投資為須長期累積並耗資甚鉅,政府應給予長期之政策鼓勵。現行規定未能符合產業發展實際需求,爰提案修正條文,比照第十條獎勵研發支出,取消金額限制,授權主管機關依第七項規定,視國家發展、國家財政與產業實際需求情形定之。
AI技術研發應用與競爭力水準迅速提升,乃當前經濟發展優勢國家面臨的重要課題,爰於第一項將人工智慧列入本條獎勵優惠對象,鼓勵產業投入相關研究。並參考科技部人工智慧推動策略,於第四項新增人工智慧定義。
資通安全之健全能加強企業營業秘密之保護,資安關鍵技術的研發需投入大量人力資源及時間,目前國內廠商規模小、資金不足,企業難以研發資安核心技術,以及提出資安防護方案,導致整體資安產業發展速度緩慢。國內相關產品資安較不成熟,要與國際大廠競爭相對困難。要如何協助廠商擬定國際資安輸出策略、協助新創業者進軍國際市場並擴大全球版圖,政府必須因應,於第七項新增資通安全定義。
二、鑒於先進行動通訊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目前雖以第五代行動通訊技術為各國競相研發之基準,但為因應未來更進步之技術如第六代行動通訊技術等,故修正第一項文字,將第五代及後續更先進之行動通訊系統納入本條獎勵投資之標的。
三、鑒於AI人工智慧、智慧製造與先進行動通訊之發展,為全球競相發展之重要基礎技術,對產業經濟、社會發展、人類生活產生極大影響。不但經濟型態與樣貌將產生持續重大改變,消費行為與商業模式也將被重新定義,其影響力將遠超過工業革命。相關技術發展將是維持我國產業發展動力、國際競爭力與確保未來綜合國力持續成長的重要因素。
爰此,相關產業投資正待政府給予長期且有效之獎勵措施,現行條文卻設有十億元額度之上限。鑒於相關技術之研發與投資為須長期累積並耗資甚鉅,政府應給予長期之政策鼓勵。現行規定未能符合產業發展實際需求,爰提案修正條文,比照第十條獎勵研發支出,取消金額限制,授權主管機關依第七項規定,視國家發展、國家財政與產業實際需求情形定之。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
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
第一項所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指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運用於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有關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前六項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
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
第一項所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指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運用於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有關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前六項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現行條文智慧機械投資抵減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落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落日,然目前智慧升級及數位轉型程度有限,有展延租稅優惠措施之必要,爰修正展延適用年限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定義,包含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與網路安全維護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及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及跨終端、網路、雲端之資通安全技術服務,以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
三、納入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相關事項,同時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以辦法定之。
二、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定義,包含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與網路安全維護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及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及跨終端、網路、雲端之資通安全技術服務,以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
三、納入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相關事項,同時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以辦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