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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佳濱等19人 110/12/17 提案版本
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新臺幣二十四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新臺幣十二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前項補助費,每四年得調整一次,由內政部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立法說明
一、鑑於現在資訊發達,公民意識抬頭,民眾對民意代表問政品質要求標準相較過去已提升許多,且選民服務樣態日漸龐雜,尤其非直轄市民意代表需服務之選區範圍遼闊,服務內容更加多元,使公費助理負擔之工作量同時亦加重。

二、現行法規設定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助理補助費總額上限為八萬元,卻需支應最多四名公費助理之薪資費用,平均每人只能領得二萬元,不但低於111年起適用之勞工基本工資25,250元門檻,且相較於直轄市議員之上限二十四萬元,聘用公費助理至八人,平均每人可領得三萬元之條件,相差甚遠,顯失公平,爰修正本條第二項規定,將縣(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提高為每人每月十二萬元。但為避免支給浮濫,仍應受公費助理每人每月不得超過八萬元之限制。

三、本條第三項新增。

四、公費助理補助費係民意代表對公費助理薪資支出之補助,現行規定採總額制,助理間之薪資具有排擠效果,使得公費助理薪資調漲空間有限,不但無法反映物價上漲,也難以對年資較長者加薪,不利於留才與攬才。因此,參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增訂本條第三項,授權內政部得以每四年為單位,視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