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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
意圖散布於眾,捏造或傳述關於軍事上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散布於眾,捏造或傳述關於軍事上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鑒於我國軍人意圖散布於眾,捏造或傳述關於軍事上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之行為,顯將對我國國家安全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造成危害,已超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為達成有效嚇阻,爰刪除第一項之財產刑。
二、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