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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惠等23人 110/12/03 提案版本
第九條之三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

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而有妨害國家尊嚴。

二、於公開場合從事散播不實言論且意圖破壞國體或變更國憲,顛覆政府,或通謀大陸地區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臺灣地區領域屬於大陸地區之言論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立法說明
一、鑑於有不肖退役空軍上將在中國官媒訪談中認為解放軍戰機出現在台灣西南空域是在自己的國土上,完全有權去巡邏等爭議論述,國防部也表示中共透過外宣、粉紅、農場、協力共4大模式對台灣實施認知作戰,透過潛伏在國內的在地協力者運用媒體散播不實訊息,而退將以不實的言論替中國發聲,顯然構成典型協力行為。考量退休將領領受退休給與是來自人民的納稅錢,卻枉顧人民與國防安全,破壞台灣的國家安定與社會安全,因此對於退休將領以不實言論抹滅國家主權實有加以制裁之必要。

二、108年三讀通過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明定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包含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違者視情節得剝奪其月退休給與,但該次修法並未具體規範言論部分。

三、由於近年兩岸關係越發緊張,我國正處在最複雜多變的局勢當中,面對中共威權主義的擴張,我們更應持續充實國防,展現自我防衛的決心,永遠要堅持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堅持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堅持主權不容侵犯併吞,堅持中華民國台灣的前途,必須遵循全體台灣人民的意志。然而退將個人的不實言論,不僅淪為北京統戰樣板,更有損國軍忠貞愛國的形象,傷害人民對國軍的信任,為要求退將言行應考量國家立場、國軍榮譽及台灣國人民意,爰比照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等不得參與中國大陸相關政治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違者應處罰其退休俸之規定。惟考量法律不得對言論自由加以不合理之限制,故參考刑法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以散播不實言論且該當內亂、外患罪之意圖為構成要件,增列違反相關規定可剝奪其月退休給與,或無月退給與者最高處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二項酌做文字修正,合併第一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一款,第二款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