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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情節重大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情節重大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近年發生多起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均造成大量民眾傷亡,依照我國現行法律,對於一行為侵害數生命或身體法益,係依想像競合犯法理,從一重處斷,就其所為之一行為負責,然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侵害個人法益之過失致死罪,最重僅處有期徒刑五年,顯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二、為避免此類重大公安事故發生後,產生情重法輕之情形,爰增訂第二項,區分其情節及侵害法益結果之程度,加重處罰規定,用以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為避免此類重大公安事故發生後,產生情重法輕之情形,爰增訂第二項,區分其情節及侵害法益結果之程度,加重處罰規定,用以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