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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偏遠地區學校,應考量實際需要優先採取下列措施:
一、建設學校數位、藝文、體育、圖書及其他基礎設施。
二、補強學校教育、技能訓練所需之教學設備、教材及教具。
三、協助學生解決就學及通學困難。
四、提供學生學習輔導及課後照顧。
五、加強教職員工生衛生保健服務。
六、合理配置教師、行政人員、護理人員、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並協助其專業發展。
七、提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設施或安排適當人力等措施。
前項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及偏遠地區學校級別優予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一、建設學校數位、藝文、體育、圖書及其他基礎設施。
二、補強學校教育、技能訓練所需之教學設備、教材及教具。
三、協助學生解決就學及通學困難。
四、提供學生學習輔導及課後照顧。
五、加強教職員工生衛生保健服務。
六、合理配置教師、行政人員、護理人員、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並協助其專業發展。
七、提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設施或安排適當人力等措施。
前項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及偏遠地區學校級別優予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主管機關應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五條規定,為協助偏遠地區學校,考量實際需要優先採取下列措施:
一、建設學校數位、藝文、體育、圖書及其他基礎設施。
二、補強學校教育、技能訓練所需之教學設備、教材及教具。
三、協助學生解決就學及通學困難。
四、提供學生學習輔導及課後照顧。
五、加強教職員工生衛生保健服務。
六、合理配置教師、行政人員、護理人員、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並協助其專業發展。
七、提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設施或安排適當人力等措施。
前項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偏遠地區學校級別優予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一、建設學校數位、藝文、體育、圖書及其他基礎設施。
二、補強學校教育、技能訓練所需之教學設備、教材及教具。
三、協助學生解決就學及通學困難。
四、提供學生學習輔導及課後照顧。
五、加強教職員工生衛生保健服務。
六、合理配置教師、行政人員、護理人員、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並協助其專業發展。
七、提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設施或安排適當人力等措施。
前項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偏遠地區學校級別優予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立法說明
一、本條例旨在協助偏遠地區學校,依據實際需要提供必要措施,以平衡城鄉差距。若主管機關仍依照學校人數來做為經費分配依據,對偏遠地區學校顯有不公,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條文文字。
二、協助偏遠地區學校所需經費,本應依偏遠地區學校級別來給予補助,與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無涉,爰修正第二項條文文字。
二、協助偏遠地區學校所需經費,本應依偏遠地區學校級別來給予補助,與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無涉,爰修正第二項條文文字。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應加強規劃、辦理並就近提供偏遠地區學校教職員所需之專業發展;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專業發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補助。
各該主管機關得規劃一般地區學校之優秀教師至偏遠地區學校進行教學訪問,促進教學交流;其實施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該主管機關得規劃一般地區學校之優秀教師至偏遠地區學校進行教學訪問,促進教學交流;其實施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加強規劃、辦理並就近提供偏遠地區學校教職員所需之專業發展;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專業發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各該主管機關得規劃一般地區學校之優秀教師至偏遠地區學校進行教學訪問,促進教學交流;其實施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該主管機關得規劃一般地區學校之優秀教師至偏遠地區學校進行教學訪問,促進教學交流;其實施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提升偏遠地區學校之教職員專業素質,有利於促進偏遠地區學校教育之發展,若給予更多的經費挹注,將有利於教師職涯發展,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文字。
第十六條
偏遠地區學校應結合家長、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對學習需協助之學生,落實預警及輔導,並提供符合學生學習進度之多元補救教學方式與內容及訂定學習輔導相關措施。
前項措施為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之補救教學者,學校所需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偏遠地區學校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學校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辦理第一項及前項事項成效卓著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成果。
前項措施為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之補救教學者,學校所需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偏遠地區學校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學校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辦理第一項及前項事項成效卓著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成果。
偏遠地區學校應結合家長、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對學習需協助之學生,落實預警及輔導,並提供符合學生學習進度之多元補救教學方式與內容及訂定學習輔導相關措施。
前項措施為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之補救教學者,學校所需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偏遠地區學校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學校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
辦理第一項及前項事項成效卓著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成果。
前項措施為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之補救教學者,學校所需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偏遠地區學校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學校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
辦理第一項及前項事項成效卓著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成果。
立法說明
偏遠地區學校開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本屬不易,若政府不給予支持,勢將擴大城鄉差距,且對弱勢學生不利,爰修正本條第三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