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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為喚起民眾對公共安全之重視,將第一項刑度提升至五年;第二項結果至重傷者刑度上限提升至七年,致死結果提升至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