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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且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且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二項,若犯第一項之罪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於第三項中增訂若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其情節重大且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於第三項中增訂若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其情節重大且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情節重大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致五人以上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其情節重大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致五人以上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增訂第二項,針對過失致死罪,其情節重大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致五人以上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保護人民性命、身體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