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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點五。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點五。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立法說明
一、近年來,我國教育經費占GDP比率為5.2%至5.6%,低於南韓的7.6%、美國的6.9%、OECD國家平均的6.1%,我國投入之教育成本顯有不足。
二、為提高我國教育品質,培育優質人才,爰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將現行法定教育經費預算下限調高為「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3.5%」,以增加教育經費預算,逐年降低學生學雜費,減輕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
二、為提高我國教育品質,培育優質人才,爰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將現行法定教育經費預算下限調高為「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3.5%」,以增加教育經費預算,逐年降低學生學雜費,減輕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
第三條之二
各級政府應補助各級公私立學校用水、用電,與使用國產可溯源食材供應膳食所需之經費。
前項經費不計入第三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三點五算定之金額。
前項經費不計入第三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三點五算定之金額。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教育部曾指出,水、電費雙漲,導致各級政府的財源安排相當艱鉅,爰提案增訂「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之二」,明文規定水費、電費及營養午餐補助款等不計入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金額,避免排擠教育經費預算,讓更多教育資源能用於學生身上,提升學習競爭力。
二、教育部曾指出,水、電費雙漲,導致各級政府的財源安排相當艱鉅,爰提案增訂「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之二」,明文規定水費、電費及營養午餐補助款等不計入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金額,避免排擠教育經費預算,讓更多教育資源能用於學生身上,提升學習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