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呂玉玲等18人 110/11/26 提案版本
第四十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一項勞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出勤衍生之額外通行成本,由雇主負擔之。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三項。

二、新增雇主負擔勞工額外成本義務,當雇主依據本條停止勞工假期時,勞工因返回出勤所衍生之額外成本,由雇主負擔。
第四十條之一
因天然災害致勞工通行、出勤安全或有致災疑慮時,勞工得拒絕出勤,雇主得不給付該工資。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新增勞工拒絕危害出勤權,當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認為通行、出勤有致災疑慮時,勞工得拒絕該次出勤;因工資給付係勞務給付之對價,勞工未給付勞務,雇主得拒絕給予勞工因拒絕出勤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