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呂玉玲等17人 110/11/26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七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雇主未依約定日期給付,應於七日內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說明
一、第二項新增。

二、新增雇主未依約定日期給付工資時,應通報主管機關責任,加強主管機關對工資給付延遲之雇主掌控,並及時保障勞工權益。
第二十七條之一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超過三十日,主管機關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將執行後數額給付勞工工資。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新增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超過三十日,主管機關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法源。

三、為防止雇主惡意拖欠工資、惡性倒閉致始勞工權益受損等事,新增主管機關移送強制執行權力,可有效保障勞工工資給付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