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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之三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及相關出席立法院會議之政府人員,於答詢時作虛偽陳述或提供不實資料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升立法權對行政權有效監督,特訂定國會偽證罪,於國會答詢時作虛偽陳述或提供不實資料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為提升立法權對行政權有效監督,特訂定國會偽證罪,於國會答詢時作虛偽陳述或提供不實資料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八條之四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及相關出席立法院會議之政府人員,於接獲立法院邀請出席會議時,未經會議主席准假而缺席者,為藐視國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升立法權對行政權有效監督,避免行政權規避立法權監督,特訂定藐視國會罪,於受邀立法院出席會議後未經會議主席准假而缺席者,為藐視國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為提升立法權對行政權有效監督,避免行政權規避立法權監督,特訂定藐視國會罪,於受邀立法院出席會議後未經會議主席准假而缺席者,為藐視國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