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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之一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總統應於每年二月一日以前,將該年國家大政方針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於二月底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
新任總統應於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提出國家大政方針,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
總統應於每年二月一日以前,將該年國家大政方針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於二月底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
新任總統應於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提出國家大政方針,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二項、第三項。
二、第二項,為提升立法權對行政權有效監督,特訂定總統應於每年二月一日以前,應同行政院施政報告,提出國家大政方針並於二月底前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
三、第三項,訂定新任總統就職兩週內,應向立法院提出國家大政方針,並於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二、第二項,為提升立法權對行政權有效監督,特訂定總統應於每年二月一日以前,應同行政院施政報告,提出國家大政方針並於二月底前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
三、第三項,訂定新任總統就職兩週內,應向立法院提出國家大政方針,並於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