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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賴香伶等17人 110/11/26 提案版本
第十八條
本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及其他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加給給與辦法辦理之。

本俸、年功俸之俸點折算俸額,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定之。
本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及其他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加給給與辦法辦理之。

本俸、年功俸之俸點折算俸額,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定之。

政府審議公務人員待遇、薪資、福利之相關會議應邀請全國性公務人員協會出席。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三項。

二、按公務人員協會法第六條第四款:「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建議:四、公務人員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訓練進修、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給假、福利、住宅輔購、保險、退休撫卹基金等權益事項。」為求法律體系之一致,故明定應邀請全國性公務人員協會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