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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以工資六成發給。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以工資六成發給。
立法說明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根據內政部統計,去年起我國人口開始呈現負成長,而人口負成長所帶來的連鎖效應包括年輕人經濟負擔加重、衝擊社會與國安、侵蝕台灣GDP以及繳稅人口減少等,使我國未來產業、經濟與國力發展均受嚴重衝擊。
三、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後段規定,產假期間受僱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然此一規定,與現行包括育嬰留停及失業給付標準不同。但勞工婦女一旦請產假停止工作,即使工作未滿六個月,亦形同失業,故工資發給標準理應趨於一致,方為體恤婦女生育之合理作法,也能降低女性礙於收入減損而不願生育的意願。
二、根據內政部統計,去年起我國人口開始呈現負成長,而人口負成長所帶來的連鎖效應包括年輕人經濟負擔加重、衝擊社會與國安、侵蝕台灣GDP以及繳稅人口減少等,使我國未來產業、經濟與國力發展均受嚴重衝擊。
三、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後段規定,產假期間受僱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然此一規定,與現行包括育嬰留停及失業給付標準不同。但勞工婦女一旦請產假停止工作,即使工作未滿六個月,亦形同失業,故工資發給標準理應趨於一致,方為體恤婦女生育之合理作法,也能降低女性礙於收入減損而不願生育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