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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王定宇等20人 110/11/26 提案版本
第四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或提供不實資訊使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立法說明
現行條文規定,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對於雖未「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而提供不實資訊,導致民眾誤聘外籍人士非法工作者,現行法漏未規定,民眾因該不實資訊誤聘外國人非法工作,仍受到同法第六十三條之處罰,現行條文實有修正之必要,爰增訂文字如修正條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