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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江啟臣等19人 110/11/19 提案版本
第三十四條
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十五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十五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維持原決議者,即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立法說明
修正覆議案維持原決議之議決門檻為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使其與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一致,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