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張宏陸等20人 110/11/19 提案版本
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說明
「行政程序法」於102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條訂定:「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保險給付之請求權十年。惟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爰為確保被保險人之權益,將請求權時效延長至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