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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並依核准類科實施教學及輔導。
立法說明
為落實短期補習教育之辦理目的,於釐清補習班對學員實施學校課業指導之爭議及統一地方政府稽查標準之原則下,增訂補習班依核准類科聘僱專業師資,於正式課程或課後時間,可提供學員學習或輔導服務,其教材內容以核准類科為範圍,以符合學員參加補習班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