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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莊瑞雄等18人 110/11/12 提案版本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五、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五、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

六、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及任何人自公民投票案公告發布及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公民投票案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
七、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公民投票案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

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立法說明
一、由於公民投票案與民眾息息相關,公民投票法需更維護公民投票精神與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不受假民調假資訊混淆。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針對民調公布或以任何形式散布即有明確期限之規範。

三、修正本條文以針對公民投票案之民意調查資料發布等行為期限做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