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巧慧等28人 110/11/12 提案版本
第二十九條之一
個人肖像、聲音未經同意遭變造合成色情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者,視同個人資料受不法侵害,得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依侵害情節,賠償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金額。
立法說明
本條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