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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吳怡玎等17人 110/11/05 提案版本
第三十九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資訊專案計畫屬巨額採購者,應先行辦理規劃設計案。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立法說明
行政院針就資訊委外作業制定一些規定或規範,其性質皆為宣導性、教育性,最多具有某些指導性,但都欠缺拘束力與強制力,甚至因此造成資訊委外品質不佳導致預算執行效能不彰。現行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僅規範委外程序,其委外作業規範應給於適當的法規定位,始產生適當的拘束力與強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