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林俊憲等16人 110/11/12 提案版本
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三人以上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今年4月,台鐵408次太魯閣號事故造成49死、超過200人受傷的重大事故,除台鐵本身預警系統亟需改善之外,造成嚴重後果、但刑度上限僅有五年的過失致死罪亦有極大的檢討空間及必要性。

二、查過往案例,過失致死對於社會所造成的危害並不比重大刑案小,如維冠大樓倒塌115人死亡、104人輕重傷;八仙塵暴造成15人死亡、358人重傷嚴重事故,都對於為數眾多的受害者及其家屬造成無法抹滅的影響,若依現行法規最後卻僅能依最高刑度五年、罰金五十萬元進行判決,並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三、綜上所述,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並增訂第二項,除針對情節重大之案例除提高罰金之外,亦加重有期徒刑之刑度,以避免情重法輕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