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八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曾任本部部長、次長、主任秘書以及正副司、處長者,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校長或其他有給職職務。
前項應受限制者如為借調自學校財團法人者,歸建時不受前項之限制。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擔任第一項應受限制之職務者,得任職至該職務任期屆滿或離職止。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應受限制者如為借調自學校財團法人者,歸建時不受前項之限制。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擔任第一項應受限制之職務者,得任職至該職務任期屆滿或離職止。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一項旋轉門條款。鑑於近年來有部分教育部高階主管人員離職後轉任私校董事、校長等職務,遭質疑將藉由自身在公務體系累積之人脈資源與聲望,影響評鑑與獎補助款分配的公平性。為避免外界頻生不公疑慮,並提升社會信任感,爰新增本條第一項。
二、參考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之規定,明訂高階文官不得於離職後三年內,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機構之高層。
三、為避免本條第一項造成教育部自學校財團法人舉才之影響,爰於第二項排除借調自學校財團法人者歸建時之限制。
四、於第三項明定本條第一項之規定不溯及往,以於過渡期保障可能受影響者之權益。
二、參考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之規定,明訂高階文官不得於離職後三年內,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機構之高層。
三、為避免本條第一項造成教育部自學校財團法人舉才之影響,爰於第二項排除借調自學校財團法人者歸建時之限制。
四、於第三項明定本條第一項之規定不溯及往,以於過渡期保障可能受影響者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