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吳思瑤等20人 110/11/05 提案版本
第四十七條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小額採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小額採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三。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為減少行政流程,以利增加政府效能,參考「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五條「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興辦機關得逕行辦理……」之規定,修正小額採購之金額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三以下。
第四十九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三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立法說明
依據第四十七條修正公告金額為十分之三,一併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