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致政等16人 110/10/29 提案版本
第三十八條之一
選舉委員會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十五日內,公布選舉結果之各項統計。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投票為民主國家之常態,且透過投票,可充分展現民意,而選民的意見也會呈現在選舉結果上,中選會目前也會建立選舉資料庫,提供各種選舉統計資料,除提供法律依據外,投票結果之統計,還可提供非政府組織、國內外研究學者對於台灣民主政治選舉相關之研究,故新增本條,並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後十五天內公布統計資料。
第九十一條之一
選舉委員會應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日後十五日內,公布罷免結果之各項統計。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投票為民主國家之常態,且透過投票,可充分展現民意,而選民的意見也會呈現在選舉結果上,中選會目前也會建立選舉資料庫,提供各種選舉統計資料,除提供法律依據外,投票結果之統計,還可提供非政府組織、國內外研究學者對於台灣民主政治選舉相關之研究,故新增本條,並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後十五天內公布統計資料。